院级单位团委、团支部:
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中青办发〔2019〕6号)精神和共青团山东省委《团(总)支部“对标定级”工作指引》要求, 各院级单位团委、团支部要在第四季度集中开展团(总)支部“对标定级”工作,做好统筹安排,把握时间节点,靠前指导督导,动态抽查复核。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
2020年10月30日—12月5日
二、工作对象
成立6个月及以上的团支部。
流动团员团支部、临时团支部不纳入“对标定级”范围。
三、评定标准
各院级单位团委、团支部根据各团支部实际工作情况,依据《团支部“对标定级”认定表》(附件1)中参考标准,合理评定具体分值(满分100分),开展评星定级。
5星级 |
≥90分 |
4星级 |
80-89分 |
3星级 |
70-79分 |
2星级 |
60-69分 |
不予定级 |
60分以下 |
其中:
——5星及4星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应着力推进工作创新,成为示范标杆;
——3星和2星团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础一般,应着力补齐工作短板,提升建设水平;
——不予定级团支部,列入重点整顿范围,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基本建设。
四、工作步骤
“对标定级”工作坚持定期集中开展,实行动态管理。
(一)基层团支部对标自评
——11月20日前,各团支部结合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等,对照参考标准,完成自评定级。采取“五必评、双签字”方式,即评班子建设、评团员表现、评活动效果、评制度落实、评大局贡献,团支部负责人、团员代表分别在《团支部“对标定级”认定表》签字确认自评结果并报院级单位团委备案(附件1),并按照《“智慧团建”系统“对标定级”操作指南》(附件2)指引,在“智慧团建”系统内完成支部自评。
——被列为重点整顿的团支部,完成整改后方能开展“对标定级”。
(二)院级单位团委复核认定
——12月5日前,院级单位团委结合团支部书记述职测评工作,对照团支部自评结果,完成复核认定。采取“三必核、三必听”方式,即核对“智慧团建”系统数据、核验必要工作资料、核查自评结果真实度,听取支部委员会述职、听取团员青年意见、听取同级党组织评价。
——院级单位团委复核团支部自评定级情况后,通过复核的予以认定并在“智慧团建”系统记录其星级(操作步骤参照附件2)。对团支部自评结果不予认可的,须向支部反馈存在问题,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各院级单位团委将本单位《基层团支部“对标定级”汇总表》(附件3)和“对标定级”工作总结上报校团委。
(三)校团委抽查评估
——12月底前,校团委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情况,抽检各级团组织开展“对标定级”工作情况。采取“三必查、两必测”方式,即查部署推动情况、查上级复核情况、查支部定级情况,测团员青年满意度、测党政组织认可度。
五、工作机制
(一)分级负责。各院级单位团委要统筹安排本单位班级团支部“对标定级”工作,动态抽查复核,靠前指导督导,坚持严肃考核,传递工作信号和压力。团支部书记是此项工作直接责任人,要主动接受指导,主动向团员青年公开自评定级的过程及结果。
(二)评议考核。“对标定级”开展情况须作为团支部书记述职测评内容。各院级单位团委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细化评分标准,严格工作程序,统筹星级把控,避免定级标准畸高畸低。
(三)激励约束。4星级及以上团支部,上级团组织可以给予合理激励,并具备参评校级团内集体荣誉的资格;5星级团支部方可参评全国五四红旗团组织;无故未部署开展对标定级的团组织不得参评团内任何集体与个人荣誉;不予定级团支部,在整改完成之前不得参评团内荣誉。
各院级单位团委需在12月5日前完成“对标定级”工作。请于12月5日前将本单位《团支部“对标定级”汇总表》(附件3)和团支部“对标定级”工作总结盖章后的扫描版一同上报校团委邮箱(tw@sdnu.edu.cn),各团支部《团支部“对标定级”认定表》在院级单位团委留存备案,并在“智慧团建”系统内完成团(总)支部“对标定级”相应操作。
联系人:黄建勋
联系电话:86182981
附件1:团支部“对标定级”认定表
附件2:“智慧团建”系统“对标定级”操作指南
附件3:团支部“对标定级”情况汇总表
共青团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